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做什么投资可以让利益最大化)
专栏
2024-05-06 16:22
212
目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做什么投资可以让利益最大化?
5万元不算多,如果投资股票、货基等其他理财产品收益并不明显,尤其是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太大,很可能无法确保本金百分之百安全。
那么,投资什么产品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呢?我个人建议你选择较为安全的P2P平台,差不多可以达到8%以上的年化收益率。这是其他理财产品当前难以企及的高度。
也许有人觉得P2P并不保险,尤其是在2018年出现P2p平台不断爆雷或者跑路的情况下,其实大家也不要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现在留下的P2p平台大都经历了合规化的审核,已经处于强监管之下。收益率也不再是之前的10%以上,已经趋向于合理稳健型发展。
毕竟相较于其他投资方式,目前都面临着市场收益率下行的压力,大家更为熟悉的余额宝等互联网宝宝类产品现如今普遍收益不高。如果你是稳健型投资者,不妨就选择民营银行推出的智能存款产品,存款利率超过4%以上,而且流动性高,支持随存随取。
好人与坏人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老话长谈!永世不会休止的话题!
自古至今!天下社会一直出现这两种人,就好比是男人和女人!总感觉密不可分的!
就是如同说,没有好人,也就没有坏人的存在!
有了好人,才让坏人展现可恶的嘴脸!
这就如同世界规律一样;黑白分明,必须的!
那么好人和坏人对于现代怎么说,怎么区别呢;
1 好人是忠义之士,忠孝两全,人人敬重 美名传万里!
2 坏人就是人见人恨,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再有,那坏人不是刚开始就有,而是在某事上发生利益冲突,关系破裂,损坏某种声誉情况下改变了自己的人格,去做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也为自己解决些现实中的困难问题;
比如说那些社会骗子就很好说明!现在社会骗子是现在社会中最大的坏人,也是最多的坏人!
这些坏人群里有些是昧着良心做坏事,其实不想做,可是生活困扰压迫着,无法忍受才走上歧途陌路!
没办法!有些是现实的残酷让人很容易变质!变坏!只有得到惩罚恶果后,吸取教训醒悟过错,痛改前非!再做好人!才知不易!
这个话题说起来有点沉重!再说也说不完!我们就在现实中得到好人和坏人真知吧!
为什么富人越来越富?
这是因为富人有强大的经济作支撑,可以走出去接受更多的教育、获得更多的新信息,去接触更多的人,从而获得新的商机。加上富人有钱易于招揽更多的人才为自己服务,他们同时也可以从人才身上获取更多的见解、知识、技能,他们与人才相处,眼界会更高远,犹如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一样。而穷人,因为无钱,接受教育少,接触有知识、有才华、有技能的人少;因为没有钱,成天为钱为生计着急,被生活所累,没有时间去充电与提高,因为没有钱,交往圈子小,获得商机的机会少之又少。时间久了,穷人更穷。这就犹如贫瘠的土地,又少阳光与雨露,自然庄稼欠收一样。
而富人,时时处处在时代的前列遨游,能最先感知“阳光雨露”,所以,他们越来越富有。这就犹如肥沃的土地,阳光,水分充足,庄稼易丰收易高产一样。
所以,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
因利益闹得不愉快?
创业,本就是有风险的,有些人是把毕生心血拿出来做生意,创业也不是你表面上看到的那么风光。当有一天,创业失败,面临倒闭时,合伙人的问题也会被激发。
刚开始盈利也好,亏损也罢,最终都会因为钱的问题闹得人财两空,甚至人尽皆知。
彼此意见不和
时间长了,双方都有各自的想法,不会像创业初期那样什么两个人都商议着来。
就算商议,也难免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这时候,占股权多的一方肯定会做出单方面的决定,另一个人肯定会急眼。就算夫妻俩做生意都会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更何况是两个合伙做生意的亲戚。产生的矛盾渐渐的积累,双方都会心生隔阂,所以以后再有什么需要做决定的事情干脆就不商量,由此两人就此拉开了距离。
.工作分工不明
刚开始两个人明确了分工,谁做技术,谁做管理。但如果两人心生隔阂后,就会打破原来的分工原则。于是连续不断出现问题,彼此之间你少干了我多干了也难免心生芥蒂,这就更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来就沟通不够,再加上分工不明,合伙人的路就会越来越差,最后的情意也消失不见了。
创业抱负和价值观不同
假如合伙人之间价值观和抱负对比悬殊,你看到的是眼前利益,而对方看得是长久生意,不免双方成员之间就会出现争辩或歧义。这么,一则降低了决议计划与履行的功率,二则简单各奔前程。所以,挑选创业合伙人时,最佳能找抱负和价值观都差不多的人才好。
亲戚之间事先没把权责和利益分配说好
亲戚合伙创业时,一开始都没有把股权、薪资待遇、责任分工、分红等细节提早确定好,最主要考虑到人太熟,说得太明会损害双方的关系,导致后期出现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跟亲戚合伙创业,你以为情谊大过天,最后却翻脸总为钱。
亲戚,不是不能合伙做生意,但是合伙的原则一定要有,工作是为了利益,关系是私底下的事。原则性不强,利益划分不清,感情又掺杂其中,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关系闹僵,感情没有,利益为零。
但是跟陌生人谈钱多公平爽快,白纸黑字,奖惩分明,有疑问大家摊开来说;而面对亲戚,要么伤感情,要么伤钱。
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不能!转发下面的文章。
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小区公共部分主张权利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业主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3号楼的业主之一。被告作为开发商,将小区部分绿化进行硬化处理,改造成停车位,并在13号楼四个电梯口搭建永久性雨棚。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恢复在之江国际生活广场被被告违法挖掉的树木、灌木、草坪等绿化(面积约4000平方米);2.要求被告拆除13号楼南北违规安装的构建物(南北电梯口的雨棚);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取证、举报、求证诉讼主体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和路费20000元。
法院裁决: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现原告以被告破坏绿化、改建停车位、加装雨棚等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权利人系之江国际生活广场全体业主,原告所诉上述事项涉及业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故原告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被告恢复绿化、拆除雨棚并据此主张期间的误工、交通损失。
案件来源:许新武、裴十姑与太仓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746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业主个人提起诉讼的问题
38.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小区公共部分主张权利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业主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对于业主个人征集其他业主签名同意,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起诉,并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延伸阅读:
案例来源:郑国和与南京六合青山绿水旅馆、南京金宁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236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楼栋为商业经营用途,其门厅、电梯系相关业主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时必须使用的共有空间,该楼栋中包括郑国和、青山绿水旅馆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可对该门厅、电梯进行共同使用。而关于该共有部分的具体使用方式,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该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作出决定。
如相关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该合法权益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据此,现郑国和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诉讼,要求青山绿水旅馆拆除涉案门厅内的设施设备、恢复被占用的电梯正常使用,并向郑国和个人支付使用费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裁定驳回郑国和的起诉,并无不当。郑国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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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做什么投资可以让利益最大化?
5万元不算多,如果投资股票、货基等其他理财产品收益并不明显,尤其是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太大,很可能无法确保本金百分之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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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觉得P2P并不保险,尤其是在2018年出现P2p平台不断爆雷或者跑路的情况下,其实大家也不要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现在留下的P2p平台大都经历了合规化的审核,已经处于强监管之下。收益率也不再是之前的10%以上,已经趋向于合理稳健型发展。
毕竟相较于其他投资方式,目前都面临着市场收益率下行的压力,大家更为熟悉的余额宝等互联网宝宝类产品现如今普遍收益不高。如果你是稳健型投资者,不妨就选择民营银行推出的智能存款产品,存款利率超过4%以上,而且流动性高,支持随存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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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好人,才让坏人展现可恶的嘴脸!
这就如同世界规律一样;黑白分明,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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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人是忠义之士,忠孝两全,人人敬重 美名传万里!
2 坏人就是人见人恨,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再有,那坏人不是刚开始就有,而是在某事上发生利益冲突,关系破裂,损坏某种声誉情况下改变了自己的人格,去做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也为自己解决些现实中的困难问题;
比如说那些社会骗子就很好说明!现在社会骗子是现在社会中最大的坏人,也是最多的坏人!
这些坏人群里有些是昧着良心做坏事,其实不想做,可是生活困扰压迫着,无法忍受才走上歧途陌路!
没办法!有些是现实的残酷让人很容易变质!变坏!只有得到惩罚恶果后,吸取教训醒悟过错,痛改前非!再做好人!才知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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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富人越来越富?
这是因为富人有强大的经济作支撑,可以走出去接受更多的教育、获得更多的新信息,去接触更多的人,从而获得新的商机。加上富人有钱易于招揽更多的人才为自己服务,他们同时也可以从人才身上获取更多的见解、知识、技能,他们与人才相处,眼界会更高远,犹如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一样。而穷人,因为无钱,接受教育少,接触有知识、有才华、有技能的人少;因为没有钱,成天为钱为生计着急,被生活所累,没有时间去充电与提高,因为没有钱,交往圈子小,获得商机的机会少之又少。时间久了,穷人更穷。这就犹如贫瘠的土地,又少阳光与雨露,自然庄稼欠收一样。
而富人,时时处处在时代的前列遨游,能最先感知“阳光雨露”,所以,他们越来越富有。这就犹如肥沃的土地,阳光,水分充足,庄稼易丰收易高产一样。
所以,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
因利益闹得不愉快?
创业,本就是有风险的,有些人是把毕生心血拿出来做生意,创业也不是你表面上看到的那么风光。当有一天,创业失败,面临倒闭时,合伙人的问题也会被激发。
刚开始盈利也好,亏损也罢,最终都会因为钱的问题闹得人财两空,甚至人尽皆知。
彼此意见不和
时间长了,双方都有各自的想法,不会像创业初期那样什么两个人都商议着来。
就算商议,也难免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这时候,占股权多的一方肯定会做出单方面的决定,另一个人肯定会急眼。就算夫妻俩做生意都会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更何况是两个合伙做生意的亲戚。产生的矛盾渐渐的积累,双方都会心生隔阂,所以以后再有什么需要做决定的事情干脆就不商量,由此两人就此拉开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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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两个人明确了分工,谁做技术,谁做管理。但如果两人心生隔阂后,就会打破原来的分工原则。于是连续不断出现问题,彼此之间你少干了我多干了也难免心生芥蒂,这就更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来就沟通不够,再加上分工不明,合伙人的路就会越来越差,最后的情意也消失不见了。
创业抱负和价值观不同
假如合伙人之间价值观和抱负对比悬殊,你看到的是眼前利益,而对方看得是长久生意,不免双方成员之间就会出现争辩或歧义。这么,一则降低了决议计划与履行的功率,二则简单各奔前程。所以,挑选创业合伙人时,最佳能找抱负和价值观都差不多的人才好。
亲戚之间事先没把权责和利益分配说好
亲戚合伙创业时,一开始都没有把股权、薪资待遇、责任分工、分红等细节提早确定好,最主要考虑到人太熟,说得太明会损害双方的关系,导致后期出现问题根本无法解决。
跟亲戚合伙创业,你以为情谊大过天,最后却翻脸总为钱。
亲戚,不是不能合伙做生意,但是合伙的原则一定要有,工作是为了利益,关系是私底下的事。原则性不强,利益划分不清,感情又掺杂其中,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关系闹僵,感情没有,利益为零。
但是跟陌生人谈钱多公平爽快,白纸黑字,奖惩分明,有疑问大家摊开来说;而面对亲戚,要么伤感情,要么伤钱。
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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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小区公共部分主张权利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业主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3号楼的业主之一。被告作为开发商,将小区部分绿化进行硬化处理,改造成停车位,并在13号楼四个电梯口搭建永久性雨棚。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恢复在之江国际生活广场被被告违法挖掉的树木、灌木、草坪等绿化(面积约4000平方米);2.要求被告拆除13号楼南北违规安装的构建物(南北电梯口的雨棚);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取证、举报、求证诉讼主体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误工费和路费20000元。
法院裁决: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现原告以被告破坏绿化、改建停车位、加装雨棚等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权利人系之江国际生活广场全体业主,原告所诉上述事项涉及业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故原告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被告恢复绿化、拆除雨棚并据此主张期间的误工、交通损失。
案件来源:许新武、裴十姑与太仓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746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业主个人提起诉讼的问题
38.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小区公共部分主张权利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业主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对于业主个人征集其他业主签名同意,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起诉,并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延伸阅读:
案例来源:郑国和与南京六合青山绿水旅馆、南京金宁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236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楼栋为商业经营用途,其门厅、电梯系相关业主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时必须使用的共有空间,该楼栋中包括郑国和、青山绿水旅馆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可对该门厅、电梯进行共同使用。而关于该共有部分的具体使用方式,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该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作出决定。
如相关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该合法权益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据此,现郑国和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诉讼,要求青山绿水旅馆拆除涉案门厅内的设施设备、恢复被占用的电梯正常使用,并向郑国和个人支付使用费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裁定驳回郑国和的起诉,并无不当。郑国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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